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
高检发未检字〔2017〕5号
2017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期,多地发生儿童在幼儿园遭受侵害的案件,给被害儿童及家庭造成重大伤害,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为依法严厉惩治相关犯罪,全面维护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职,积极参与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的惩治维权预防工作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幼有所育等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当前,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触碰幼有所育的底线,危害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充分履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维权、办案、监督、预防等各项工作,严厉惩治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维护儿童利益,积极促进校园安全建设,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二、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
对涉嫌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一要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形成司法震慑。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要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具备老师等特殊职业身份的被告人,要建议法院判处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二要及时介入侦查,就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顺利诉讼。三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畸轻等问题,确保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维护司法公正。四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确保案件质量。既要重视相关舆情,倾听群众呼声,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但同时要向涉案儿童的监护人以案释法,充分说明理由。必要时,要向社会公开说明。五要认真研究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办理这类案件的指导,对于重点案件要进行督办。
三、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办案,加强对幼儿园被害儿童的关爱和救助
一要及时告知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在检察环节落实到位。对于侦查、审判机关侵害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诉讼权利的,要依法纠正。二要依法保护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及时向被害儿童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开警车、着制服到被害儿童家中调查取证。三要推动侦查、审判机关对被害儿童实行“一站式”询问。询问要以一次为原则,在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区进行,采用适合儿童身心的方式方法,并同步录音录像,避免因反复询问或者不当询问给被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四要联合民政、共青团、医疗、妇联、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与办案同步为被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干预、身体康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陪伴倾听等支持,尽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恢复身心健康。
四、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维护幼儿园儿童民事行政权利
在办理幼儿园儿童侵害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是对于幼儿园、行政管理部门等侵害儿童民事、行政权利的,可以依法支持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权益。二是对于因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设施质量等问题,需维护儿童群体利益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对相关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抗诉。四是对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可能侵害幼儿园儿童利益的,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违纪或者构成犯罪的,要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立足预防,积极推动幼儿园儿童伤害防范体系建设
一要结合办案,对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的原因、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幼儿园在管理和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源头治理。二要进一步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把幼儿园作为巡讲重点,研发完善高质量有针对性的法治课程,提高幼儿园老师、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儿童权利意识,增强家长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教授儿童必要的自护知识。三要积极参与本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秩序等集中整治工作。同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相关行业入职强制查询制度等长效防范机制。四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微信平台等开展预防和宣传,定期发布此类案件办理情况,以案说法,以事说理,延伸预防触角,提升预防效果。
各地对上述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级院要确定专人及时向高检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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