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10年至201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
2017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