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10年至201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通知
高检发侦监字〔2017〕6号
2017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重特大案件频发,参与集资人员众多,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金融安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和金融安全。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要求,协同各地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法惩治各类非法集资犯罪,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共同维护好社会大局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认真履职,保证办案质量,依法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1.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打击范围。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涉互联网非法集资问题的研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依法准确认定共犯,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把握打击范围,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对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人员要从严打击,对其他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2.积极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对重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逮捕、起诉的证据要求,对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办案中要强化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的要求,注重对电子数据收集和提取过程的合法性以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做好案件的捕诉衔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要加强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捕诉衔接机制。对具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后应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并将《审查逮捕意见书》、讯问笔录、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移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要及时将审查起诉情况及判决结果通报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共同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跟踪监督工作,保证诉讼活动各环节依法稳妥进行。
  4.加强诉讼监督和行刑衔接工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通报情况机制,延伸“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要加强非法集资案件的追捕追漏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防止漏罪、漏犯、遗漏犯罪事实。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侦查机关查办非法集资案件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取证合法性的监督和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完善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1.落实重大敏感案件及时报告制度。对于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要求,第一时间向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介入侦查工作情况和审查逮捕工作情况(批捕犯罪嫌疑人人员情况以及不捕犯罪嫌疑人情况)。对于后续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及时报告。对于提前介入侦查的重大敏感案件和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高检院公诉厅报告情况。对于跨省的非法集资案件,需要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协调的,应当及时报告。
  2.加强对重特大案件的指导和督办。对于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非法集资案件,高检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及时掌握办案进程以及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认真研究罪名认定、打击范围、证据标准等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依法稳妥公平处理全案。特别是省级检察院要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主动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及时向高检院报告,必要时挂牌督办或派员督办。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对跨区域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处理好辖区内案件的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横向、纵向联系,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统一协调推进办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案件处理结果相对平衡统一。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快推进诉讼进程,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控告和新闻部门要加强联系通报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等相关工作。要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共同开展信息互通、工作交流以及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等工作,合力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
  四、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切实加强重大敏感案件舆论引导、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
  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加强对涉案资产处置的法律监督。要协助侦查机关等有关部门规范案件查处、集资参与人登记、集资物收缴、资产变现、资金清退等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督促侦查机关积极追缴赃款,利用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努力将非法集资类犯罪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要积极参与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有关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确保资产处置合法。
  2.加强风险防控,做好信访工作。加强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较高的案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答复口径和应对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切实防止大规模集体访特别是进京访发生。对非法集资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要严格落实信访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维稳部门和上级检察院报送信息,控告部门要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办案部门进行答复,既要积极回应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关切和诉求,又要加大教育疏导和重点人员稳控力度,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3.加强舆情引导,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及时全面收集涉案网络舆情,跟踪涉检舆情的发展趋势,加强网络舆情研判,对可能引发网络舆情激化的敏感信息,迅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和当地政法委报告。要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和载体,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使社会公众自觉远离、抵制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