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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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16〕127号
2016年9月12日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的请示》(云林法策〔20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没有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并且在实施中不是人为控制的狩猎工具,均属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粘网、电网、猎夹、铁夹等在各地称谓不同的工具;以放火、围网、哄赶等方法对某一类或者某群野生动物进行围堵,可能导致该种群在特定时期或者区域毁灭性消失的,均属于歼灭性围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