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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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高检民〔2016〕12号
2016年8月9日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工作,提高出席再审法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由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二、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职责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对再审庭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检察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本院检察官资格。
  四、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在出庭前备齐所需的案件卷宗、证据和相关材料全面熟悉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五、出庭检察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或者统称“合议庭”。
  六、出庭检察人员不参加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发表总结意见,但不得发表否定抗诉理由的意见。
  七、出庭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庭审活动违法不及时纠正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在休庭后向合议庭提出意见,并在庭后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八、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具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合议庭或者审判长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合议庭或者审判长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参加全部庭审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中途退庭的,可以在征得合议庭同意后退庭。
  十、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面记录庭审情况。
  十一、出庭检察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并携带专用出庭文件夹(制作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和公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制作配备使用出庭专用公文包的通知》(2004)高检装发第41号)。出庭检察人员应当仪容整洁,举止得体。除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十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