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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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检会〔2016〕2号
2016年2月19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扶贫办(对口支援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扶贫办:
  《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已报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2月19日

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脱贫攻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一、专项工作意义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十分关心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扶贫资金和项目直接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贫困地区的发展,是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触碰的高压线。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巨大、社会容忍度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影响我国国际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当前,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有效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是确保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深刻认识扶贫领域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共同扎实推进扶贫开发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扶贫开发领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密切联系配合,协调工作部署,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司法保障资金安全和落实到位,深入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廉洁扶贫阳光扶贫,为确保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2.总体目标。聚焦“五个一批”工程,着力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化预防工作,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通过依法查处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努力确保脱贫攻坚期内职务犯罪不发生、少发生,做到预防到位、帮扶到位、惩治到位,保障扶贫开发工作见进度、有成果、出成效,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主要任务。整体联动,打歼灭战,依法集中查办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持续震慑;推动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防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树立法律观念。
  三、实施范围
  紧紧围绕下列重点,依法查办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1.重点领域。围绕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依法坚决查办发生在发展生产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补偿脱贫、发展教育脱贫、社会保障兜底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2.重点环节。坚决依法查办发生在扶贫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
  3.重点案件。坚决依法查办发生在特色产业脱贫、劳务输出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保护脱贫、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关爱服务体系中的职务犯罪,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互联网+”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依法严惩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
  4.重点地区。突出查办发生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对与扶贫开发相关的惠农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一并纳入专项工作,依法予以查办。
  四、预防措施
  1.全方位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针对扶贫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全方位、无死角逐一查找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时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措施,实行精细化预防。
  2.加强对策研究和检察建议。针对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和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犯罪规律的总结分析和前瞻性的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的对策措施,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前防范。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围绕完善制度机制,积极提出有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并配合发案单位做好整改落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同级扶贫部门备案。
  3.开展专项预防和专题合作。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突出的地区或行业、系统,共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专项预防活动,综合运用预防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成效。适时共同开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联合调查,重点做好云南省西畴县、富宁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防监督工作,并指导扶贫开发重点省份的省级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共同选择1至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重点县或易地搬迁脱贫的重点地区,就加强和改进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工作进行合作,形成可推广复制的经验。
  4.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村到户。共同组织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充分利用警示教育基地,对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定期开展系统性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大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村到户活动,开展扶贫开发预防职务犯罪示范乡(村)、项目创建活动,向农村基层赠送预防职务犯罪书籍,加强法律公共宣传,促进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法律观念,增强扶贫干部的法律意识,强化廉洁观念和守住底线的自觉性。
  五、建立机制
  1.建立扶贫领域基础数据联通机制。检察机关利用扶贫部门的全国或当地贫困人口数量、区域分布、扶贫项目清单和扶贫资金安排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实现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有效共享,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联通机制。检察机关每年向扶贫部门提供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线索受理、立案、有罪判决、预防等相关数据情况。
  2.健全线索快速移送和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扶贫部门12317举报平台与检察机关的有效衔接。12317举报电话收到的涉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可直接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告知扶贫部门。遇有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国务院扶贫办可直接移送高检院审查办理。
  3.建立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的有效对接机制。依托乡镇检察室,在贫困乡镇、村组普遍建立检察联络室(服务站),推行检察官联系贫困村镇和“一村一警”,聘请驻村工作队成员或第一书记担任检察联络员或志愿者,形成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合力。实行检察官联系重点扶贫项目制度,检察长带头,提供法律咨询,开展预防犯罪,推动阳光运行机制,服务项目建设。
  六、政策策略
  1.坚持服务服从大局。把专项工作放在脱贫攻坚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以专项工作保障扶贫、服务扶贫、促进扶贫,注意维护扶贫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对扶贫开发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以及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扶贫成效的有机统一。
  2.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坚持一案一评估,特别是对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充分预测、评估办案风险,事先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因考虑不周、方法简单、处置不当引发或者激化社会矛盾。
  3.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要严把立案关,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检举立功、如实交代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坚持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把握好法律政策尺度,尽量缩小打击面;对犯罪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群众联名举报、引发集体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4.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认真贯彻群众路线,注意专群结合,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对查办的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注意化解矛盾纠纷,全力追赃、及时发还,促进扶贫资金精准到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七、组织领导
  1.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部署、实施方案、阶段性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开发全局,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2.成立专门机构。各级检察院和扶贫部门都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领导职责。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等,必要时可将情况上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抄送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级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都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开展有效协作。建立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政策措施制定征询对方意见机制,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3.实行动态推进。坚持一年一部署、一年一阶段、一年一验收、一年一通报,根据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形势任务需要,实行年度工作重点和政策策略的动态调整,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建立年度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制度,共同召开年度会议,对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对专项工作开展得好、成效突出的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4.强化工作指导。上级检察院和扶贫部门要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基层、深入实践,加强分类指导和督导,注意总结推广专项工作的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和推动工作深入有效开展。高检院要逐月统计通报各地办案预防等情况,编发工作信息简报,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5.严格督查问责。强化责任,建立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定期逐级督查和约谈制度,选择扶贫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被动滞后的检察院和扶贫部门,由上级检察院和扶贫部门进行约谈。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开展年度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群众满意度测评,对群众满意度不高以及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要通报批评、检讨责任、限期整改。
  6.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于工作部署、阶段性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件及预防成效等进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重大敏感案件要把握好宣传时机和分寸,防止不良炒作。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发现问题及时应对、妥善处置,重要舆情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扶贫部门报告。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