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2016年3月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
你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我厅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既有有期徒刑,也有拘役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均应当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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