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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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2016年3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京检字(2016)号《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