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2015年6月30日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鼓励支持地方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
意见解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日前,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推进“四个全面”的新形势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必须紧抓机遇,乘势而上,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司法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下决心把困难群体的问题解决好,把底兜住,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民生的基本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加大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进行部署。《意见》的制定出台体现了中央要求,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有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立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从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影响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对于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作用的客观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困难群众提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等民生事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促进他们安居乐业。
《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意见》的出台是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服务广大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问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总的考虑是什么?
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意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要求,在总结自身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明确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促进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职责,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记者: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答:《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从多个方面提出扩大援助范围的具体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基础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使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要求,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等。二是加强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考虑到提供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基本形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便民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网络等新媒体,构建多元化服务平台,增强咨询服务的可及性。〔2〕
政策亮点编辑
亮点一:多项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规定〕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中涉及的比较少。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都没有涉及到法律援助问题。“意见不仅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提出要加强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深度和广度的拓展都超出我的预期。”陈光中说。
针对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陈光中讲到,据了解,有些省份已就意见中提出的事项已先行进行探索,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食品药品中假药和劣质食品引起侵权诉讼,婚姻家庭中离婚、虐待、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受援人可以就这些事项提出申请得到援助。
亮点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是学者一直呼吁和提倡的。”陈光中表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法院、看守所里,值班律师可以直接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关乎人的生命。”陈光中表示,过去死刑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到二审都有法律援助。但是死刑复核一直是内部审核。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允许律师参加死刑复核,但没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此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列入死刑复核,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陈光中表示,现在刑事和解当中也非常需要法律援助,此次意见也纳入进来了。
亮点三: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
〔规定〕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表示,申诉和上访已属于社会问题,各方面特别关注。申诉有没有道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在申诉人员中,相当一部分经济比较困难,意见将这一群体的申诉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申诉有没有道理、是否合法、请求是否正当、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这些当事人可能不清楚。”潘剑锋表示,法律援助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请求给予支持,对提出不合理请求的当事人可以解释、讲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息诉息访,对当事人和相关管理机构是双赢。
亮点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点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
〔解读〕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基本形式,一直是法律援助的重点。2014年,我国共批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余件,同比增长7.3%。民事案件为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其中数量最多的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其次是婚姻家庭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
潘剑锋表示,过去法律援助在偏远的基层地区和一些农村贫困地方很难覆盖到。此次意见提出法律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多种手段,特别是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形式,使法律援助面更宽,咨询方式更快捷,效果更好,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亮点五:法援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规定〕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解读〕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17亿元,比2013年增长4.8%。与去年办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7.3%相比,经费增长速度相对落后。同时,全国仍有9%的区县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产生了一定制约,可喜的是意见有了突破。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意见当中提出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特别是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这对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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