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对《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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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对《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2013年8月26日

  对于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侵权人已将权利人商业秘密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应当参照专利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在产品整机中的价值或者在实现整机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