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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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1日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