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假冒“××××” 商标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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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假冒“××××” 商标案的批复
公经〔2012〕164号
2012年

  在办理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可依照刑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综合具体案件事实和各方面的证据进行认定。必要时,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就相关专业性问题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确实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