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53号
2011年7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 (2011] 111 号《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 。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2号《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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