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闻××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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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闻××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经〔2010〕84号
2010年

  犯罪嫌疑人闻××等人按照新加坡“××快递汇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意,在境内私设××公司办事处,由××公司在新加坡收取客户新加坡元,后指示闻××等人桉照约定汇率在境内将相应人民币汇入指定的账户(或现金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相关证据,闻××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