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对骗取贷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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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公诉厅关于对骗取贷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2009年6月30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针对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罪和违法发放货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不宜把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骗取贷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该是其社会危害性与正在起草、修改的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列明的各具体情节具有大体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可根据此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办理个案。
  ……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