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9〕399号
2009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
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共同制定了《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程序,保护报告机构客户交易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反洗钱信息,是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库内的信息。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在办理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时,如需核查有关交易主体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第四条 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得的反洗钱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涉嫌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案件。
第五条 查询部门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承办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该内设机构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经本查询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授权。
第六条 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出具正式函件,并写明需要查询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提供的反洗钱信息,限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报告机构依法报送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根据查询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查询信息。
第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查询部门提供反洗钱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授权。
第十条 查询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洗钱信息查询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查询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交易信息的查询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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