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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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
2009年6月24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针对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罪和违法发放货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
  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三条规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各个级别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不宜一概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达到“次级”的贷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但若有他人为之提供担保的,银行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亦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多次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因此这种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行贿行为是独立成罪的,则应单独予以评价,而不应当作为其他行为的情节来认定。如果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其他严重情节”。通过持续“借新还旧”以及民间借贷方式偿还贷款在现实在广泛存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