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8〕35号
2008年7月6日
(已失效,2013年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005年国务院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观念日益增强,通过依法开展信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有少数信访人违反规定进行信访,无理缠访闹访,有的甚至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在信访活动中采取静坐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质或者管制器具,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采取爆炸、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者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信访活动中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煽动、策划与信访活动相关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者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或者因抬摆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多名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信访秩序,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信访活动中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信访活动中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区分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表达方式,因情施策、依法处置,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避免激化矛盾、造成对立,造成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失。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要强化证据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要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
附1: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
附2: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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