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顾××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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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顾××等人有关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 公经反洗钱〔2009〕188号 2009年
犯罪嫌疑人顾××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在无任何实际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专门从事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并收取手续费,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顾××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