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刘××等人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8〕164号
2008年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刘××等人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资金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赣公文〔2008〕29号)收悉。经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刘××等犯罪嫌疑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大量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无经营地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活动的“三无公司”,在银行开立单位基本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性质不明的巨额资金,获取大量非法利益,该行为属于非法办理结算业务。刘××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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