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艾××等人有关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经反洗钱〔2008〕585号
2008年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对艾××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进行认定的请示》(苏公经〔2008〕368号)收悉。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艾××等人将委托人的外汇资金假借外商投资的名义汇入境内,骗取银行结汇后,按照委托人要求支付给指定的境内收款人,并依据汇入外汇资金数额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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