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公通字〔2008〕9号
2008年2月19日
(已失效,被2020年新的规定代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17.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1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19.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20.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2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2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6.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1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5.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10.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