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公经〔2007〕526号
2007年3月14日
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琼公京〔2007〕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可参酌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所做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
〔2006〕73号)。你总队在在协调、指导案件侦办时可参考两高的答复。
鉴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以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