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2000年至2009年>>正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1458号
2007年7月27日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请示》(闽公经〔2007〕15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生贷款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且达到追诉标准的,就应视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贷款及其利息,如确定不能追回,应视为犯罪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