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1900号
2007年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伪造变造金额凭证罪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经 (2007]158 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其核心是对金融票证的物理性状进行改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资金存入xx信用分社取得存单,再假称存单丢失,通过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将存款提现的方法取得巳挂失的存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范畴。
二、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的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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