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居民小组下设生产队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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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居民小组下设生产队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938号
2007年4月29日

答复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闽公经(2007)52号”的请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类推适用于“居民小组”以及其下设的生产队。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将“居民小组”以及其下设的生产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