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刑监他字〔2006〕7号
2007年8月1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
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犯罪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现监狱报请为罪犯刘文占减刑,你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刘文占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
注:本答复所持立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略有出入,相关问题可依据该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应该如何计算刑期
——解读《关于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一)盗窃审理及减刑情况
1995年9月至11月期间,刘文占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摩托车6辆(其中1辆未遂),价值人民币38800元。
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文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997年1月作出〔1996〕保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对刘文占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没有发生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5月29
日,罪犯刘文占被投入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199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保定监狱的提请作出〔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将刘文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历五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
(二)抢劫、强奸案情及审理情况
2001年12月,刘占文被发现犯有抢劫罪、强奸罪。
1995年1月17日晚,刘文占伙同他人蒙面、持械抢劫村民刘守芝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19元)之后,刘文占持刀强奸了被害人刘守芝。
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刘文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2〕沧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持枪抢劫罪判处刘占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刘文占继续在保定监狱服刑,2005年3月18日,保定监狱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刘文占减刑,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意见
2005年7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确定刘文占减刑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该院审判委员会多数认为,应该通过审判程序撤销〔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根据〔2002〕沧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刘文占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该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提出,〔2002〕沧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对刘文占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不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刘文占抢劫、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减为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沧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
三、对本答复的解读
审判实践中,前一判决宣告刑罚执行中,人民法院依法以对罪犯减刑,发现漏罪作出裁判执行后,需要再次减刑的情况有两种:前后判决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二次减刑均为有期徒刑的情形;前一判决或后一判决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前一判决执行后已经减刑的,后一判决执行后需要减刑的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何减刑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后一种情形,即刘文占减刑案如何办理则没有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从该立法本意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的原则。
本案涉及问题有以下三个:其一对犯罪前一个无期徒刑判决减为有期徒刑,后一个无期徒刑判决应该减为有期徒刑时,第一个减刑裁定是否可以撤销;其二如何理解《刑法》第九十六条、第七十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其三如何计算刑期。
(一)减刑裁定可否予以撤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的意见,目的在于刘文占已被减刑十八年后一个判决已实际执行的二年六个月刑期,再次减刑是否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是基于以下理由:
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减刑(假释)属于执行程序,相比较诉讼程序的规定,减刑裁定不是实体裁判,更不是诉讼程序意义的裁判。减刑(假释)由犯罪服刑的监狱提起,监狱的提请是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唯一法定理由。人民检察院对减刑进行监督,认为减刑裁定不当的,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是人民法院对减刑裁定作出最终裁定的法定事由。本案检察院并没有对刘文占的减刑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没有撤销减刑裁定的理由。
刘文占对其漏罪没有上诉,即便发生了上诉、抗诉的情景,在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上都不可能必然引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减刑裁定。同样的道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可能通过审判程序撤销减刑裁定。
刘文占已被减刑十八年后一个判决以实际执行的二年六个月刑期,再次减刑如何计算的问题,不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一个判决刑期所能解决的。
(二)如何理解数罪并罚的原则
对犯罪刘文占减刑时,搜先要评价后一个判决漏罪有期徒刑,与前一个判决无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后一个判决对刘文占漏罪数罪并罚时,未考虑前一个无期徒刑判决已减为有期徒刑的事实,直接判处其无期徒刑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一个判决,改判刘文占的刑期。对犯罪刘文占所犯漏罪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罪犯刘文占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从新决定的刑法中减去。执行机关认为应当再次对犯罪刘文占减刑时,应当在以减的有期徒刑上进行,不应当在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所表述是数罪并罚的规定,不是减刑的规定。两条法律规定是针对不同的问题做的规定;一是针对宣判之前发现新罪如何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据此,后一个判决对刘文占判处有期徒刑与前一个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从完成刑罚的功能上来看,被告人认罪应该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实供述自己试行的犯罪行为;二是承担法律责任体现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真诚悔过自新。犯罪刘文占仅仅表现出了后者。如将漏罪刑罚与减刑后刑期数罪并罚,与本法立法本意相悖。罪犯刘文占减刑在先,因漏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刘文占再次减刑只能按照漏罪判决。
(三)如何计算刑期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犯罪前后两个无期判决中间,前一个无期徒刑已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一个无期徒刑之间的刑期,再次减刑如何计算的问题,实践中各地掌握的原则也不尽一致。
对刘文占减刑刑期计算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体现从严惩处的刑罚精神,对刘文占第一个减刑裁定之后,实际执行的二年六个月刑期,再次减刑是不应予以扣除。如果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刘文占第二个判决将其漏罪与第一个判决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刘文占第一个无期徒刑的判决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了的刑期再次减刑是否扣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扣除已经执行的二年六月刑期。
后一种意见参照了数罪并罚的立法本意,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比较容易操作,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适宜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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