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00年至200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高检会〔2006〕15号
2006年12月21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
  为加强检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今后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协作工作,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检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及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对于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携手打击和预防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同推动防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协作配合效率。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建设部联合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检察机关与建设主管部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协调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建设部之间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等。各级检察机关与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部通报检察机关查处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应以适当方式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察机关查处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建设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查处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的重大部署,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的手段、规律和趋势,以及所出台的与查办案件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
  四、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接受举报、自查自纠等途径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对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适时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查处结果;对依法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定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建设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查处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违法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检察机关通报结果。
  五、建立移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
  检察机关接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涉及厅局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检察机关移送的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或者线索,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厅局级以上干部的案件或者线索,应当层报建设部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下级单位的个案线索移送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建立办案协查机制
  检察机关查处建设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对办案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查处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需要检察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与建设主管部门在办案中应当注意工作衔接,共同维护好发案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
  七、建立预防合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查处建设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重视,认真整改,并适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对建设系统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档案,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检察机关应建设主管部门的邀请,可以派员到建设系统进行法制讲座或者以案析法、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建设系统国家公务员和有关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八、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
  检察机关与建设主管部门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应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及时沟通,通过本级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应提交本级联席会议解决。仍难以解决的,应分别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不得直接自行处理或者拖延不办。
  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意见和建议,应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建设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
200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振川
  建设部副部长 刘志峰
  二、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王利民
  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 宁
  三、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处长 詹复亮
  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 董红梅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