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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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6〕8号
2006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刑发〔2006〕4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办理。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严格掌握立案标准,强化内部对立案的监督,防止故意超越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