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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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
公经〔2006〕2769号
2006年

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请示》(浙公经 (2006 J 44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意见,现批复如下:
  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的金融票证的范畴。但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巳受理或巳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才能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的金融票证种类中并未包括银行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