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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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6〕3号 2006年7月28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 公安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