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含义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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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含义的答复
〔2004〕高检研发第19号
2004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的含义如何理解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4〕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很多规定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程序的。在具体工作中,检察长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授权副检察长代行检察长职责,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检察长”,应当理解为包含“副检察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