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4〕1455号
2004年9月8日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个人使用”上午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的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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