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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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36号
2004年11月2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注:与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不一致,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