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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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烟专〔2004〕945号
2004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本地区的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
  2004年12月17日

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下发后,各地按照会议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使烟草制品打假协作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二、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地区查处非法制售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制售假烟、非法拼装烟机、倒卖烟用辅料等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
  三、研究适用法律问题
  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及时通报信息资料
  及时收信本部门相关工作及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案件动态,编发简报交流信息资料,总结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的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广泛运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选活动,对在办理烟草制品打假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