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禁毒局关于对《关于氯胺酮(K粉)是否属毒品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公禁毒〔2003〕481号
2003年10月17日
(已失效) 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
你局《关于氯胺酮(K粉)是否属毒品范围的请示》(云公传发〔2003〕10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国药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将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特殊管理,并列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药品品种目录中进行管制,这一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行政措施”的范围。因此,氯胺酮应认定为“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的范围。
附: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禁毒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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