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3〕132号
2003年8月27日
(已失效,被2012年新的规定代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
附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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