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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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2003年9月23日
(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二审不开庭审理是否一律要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不论第二审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只要案件中有未成年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该被告人是否属于“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以上诉、抗诉期限届满的第2日该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为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