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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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公通字〔2002〕7号
2002年2月4日

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管理优势,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加强刑事侦查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妨害国(边)境管辖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决定对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案件管辖分工进行调整,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规定的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管辖的《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调整为由公安刑事侦查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管辖。
  出入境管理工作任务和非法移民问题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省、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组建办案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组建办案机构前,上述案件仍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侦办;出入境管理部门组建专门办案机构后,上述案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侦办。对上述案件的侦办,应当按照"谁立案、谁负责"的原则,一查到底。重大案件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侦办。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刑事侦查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打击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