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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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公经〔2002〕751号
2002年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银办函〔2002〕377 号)转去,请查收。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银办函〔2002〕377 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协助认定押汇垫款能否视为贷款性质的函》(公经 2002) 576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进、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予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押汇垫款是贸易项下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性质应属于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