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00年至200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法发〔2002〕2号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