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15日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活动,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要,监所检察的任务必将更加艰巨、繁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监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检察工作方针,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主题,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以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重要手段,以规范业务和优化队伍为保障,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改革创新,努力开创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2、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监所检察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3、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下称“四种案件”)进行立案侦查。(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5)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9)对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10)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检察院除履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责外,还应承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等职责。
派驻检察室在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
4、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狱,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
三、派出(驻)检察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5、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设置派出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监管场所常年在押人员较少的,应实行巡回检察或派驻专职检察员。
6、派出检察院由省级检察院或市、州检察院派出。
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要坚持依法的原则、便于工作的原则、规格对等的原则、与监狱布局相协调的原则。
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规格不应低于正县级。派出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一级财政,独立预决算和直接拨款。派出检察院编制基数按监狱的规格和在押罪犯数量综合确定,并由检察机关的编制人员组成,内设机构由省级检察院确定。
7、派驻检察室由派出检察院、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派驻。
派驻检察室的人员中检察员的比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派驻检察室的主任应当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处、科的领导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
8、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受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各项检察业务均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指导。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定期向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汇报业务工作。对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负责人考察、年度考核时,监所检察处、科应派员参加。
四、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管理
9、监所检察部门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需要提出书面纠正的,应由监所检察处、科长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对上一级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如果司法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司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实行下列工作制度:(1)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涉嫌犯罪的事实达到立案标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职责分工立案侦查。对“四种案件”以外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交由反贪、渎侦部门查处。(2)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将立案、撤案、不起诉、起诉等法律文书报告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备案。(3)对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认真分析监管单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应同省级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公安厅(局)监管部门建立预防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形成协同预防网络。
11、对派驻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管理。(1)派驻检察室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2)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被监管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了解掌握监管改造情况,协助监管单位搞好安全防范检察,做好监管场所的稳定工作。(3)派驻检察室发现违法需要书面纠正的,应提交监所检察处、科报检察长批准。(4)发现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派驻检察室应及时通过监所检察处、科向检察长报告,并及时组织初查,需要立案的,由监所检察处、科报请检察长批准。
12、根据工作需要,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并坚持下列工作制度:(1)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与监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搞好协调配合。(2)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协作制度。对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监管干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并适时介入,但不得出具检察院的文书,不得动用侦查手段;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不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分级管理制度。县处级以上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逐级层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备案;科级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层报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备案;其余案件线索报市、州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备案。严禁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瞒案不报。(4)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重要案件、重大事故,应当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时层报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向上级院请示案件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报送书面材料。(5)对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业务指导和评价制度。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核心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作为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院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监所检察队伍建设
13、坚持用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监所检察干警的头脑,把理想、信念、公正执法教育切实贯彻到监所检察实践中去。监所检察干警要遵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规范,甘于清贫,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14、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对监所检察干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监所检察干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礼品和宴请;不得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友打探案情,干扰办案;不得向监管单位吃、拿、卡、要。对于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该发现没有发现,该报告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失职责任。对于包庇放纵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要把监所检察干警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检察机关的整体培训计划中。省级检察院要作出规划,定期对监所检察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派出院的检察长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以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16、监所检察部门实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建立派驻检察干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派驻检察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或记功。定期开展“优秀派驻检察干警”评比活动,提高监所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
17、派驻检察干警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派驻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派出检察院检察长任职超过五年,副检察长任职超过八年的,实行异地交流;派驻检察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三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其他部门工作。
六、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
18、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定期专题研究监所检察工作,切实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抓好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注意把素质较高、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选配到班子中来。
通过岗位轮换、双向选择、人员流动,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逐步优化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结构。同时,对那些不适合做监所检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19、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为监所检察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施,积极解决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办公、住宿用房和办案必备的交通、通讯、计算机及其他技术器材和经费保障,为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单位计算机联网,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需的条件。
20、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派驻检察干警的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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