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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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2001年3月5日
(部分失效,2007年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军事检察院刑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起诉处:
  为贯彻落实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公诉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年已被修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年已被修订)等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和刑事抗诉案件出庭工作程序是全国公诉改革整体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公诉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本着先试点、后铺开的方针,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行,力求取得实效,文件中涉及与侦查、审判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内容,要及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会等形式沟通情况,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部门或者地方党委加以协调。
  各地在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附: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已失效)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已失效)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