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00年至200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高检会〔2001〕8号
2001年10月18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厅)、建设厅(委)、交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迅速发展,建成一大批工业、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在改变城乡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编制,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检验、验收等环节,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徇私舞弊、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查处力度。近期,要重点依法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建设领域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地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的机制和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等,推进预防网络建设,保证和推动开展预防工作以及互相协调配合工作的制度化,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在加强预防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对有关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做法、措施,以及出台有关业务方面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积极向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共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可以组织各自的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同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可以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工程建设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宣传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取得的经验;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领导机关报告。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