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不宜在看守所内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20号
2001年11月20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看守所内不宜执行死刑的请示》(粤公(请)字〔2001〕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依法只能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代为执行。因此,在看守所内执行死刑,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会对在押人员的心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会影响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为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和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不宜在看守所内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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