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倒卖邀请函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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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倒卖邀请函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公法〔2001〕021号
2001年2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倒卖邀请函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新公法〔2000〕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的邀请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对仅仅是为他人联系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邀请函并获得报酬的行为,如果该邀请函真实有效、当事人之间没有欺诈行为,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招摇撞骗行为予以处罚;也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以刑事或行政处罚。
  对以联系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的邀请函为名,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从事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