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90号
2001年11月30日
(已失效,被2008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和持仿真枪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为准确认定仿真枪,及时查处仿真枪案件,现就仿真枪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附: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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