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1年12月27日
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的行为,首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理,而不宜对此再掌握不同的追诉标准。
注:该复函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不完全一致,实务刑法评注倾向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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