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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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2000年10月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京检字法〔2000〕1号)收悉。经我院函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中编办答复如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复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的复函》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咨询函》(高检发法字〔200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2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

注: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复存在,其职责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据此,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认定,可以适用本答复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