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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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高检发反贪字〔2000〕34号
2000年12月21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集中力量查办贪污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按照“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要求,严肃查办了一批大肆拉拢、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当前行贿犯罪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检察机关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一些严重行贿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有些地方对行贿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有案不立、久侦不结、起诉率较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特作如下通告:
  1.进一步提高对行贿犯罪危害性和打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打击行贿犯罪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决不允许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对行贿犯罪的刑事处罚。
  2.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肃查办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对进行走私、制假、骗税、骗汇等非法活动行贿的;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因行贿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都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向上级领导或其他党政机关行贿和在全国有影响、有震动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中涉及的重要行贿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一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集中力量,对严重行贿犯罪抓紧依法查办一批,侦结一批,起诉一批。二是各级检察院对查办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中涉及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要争取同步立案、同步侦结、同步起诉,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分别对全国和各地有影响、有震动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加强督办、参办,掌握进展情况,实行跟踪指导。对行贿50万元以上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贿案件的立案、侦结、起诉等进展情况,按有关具体规定上报高检院备案。四是加强对行贿犯罪特点、规律和适用法律的研究,不断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在查办行贿大要案件中加强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在打击行贿犯罪中的经验、做法。五是要针对跨地区行贿、分散行贿、难以发现、难于打击的特点,逐步推广部分地方检察院实行的对行贿信息建档存查,加强管理,资源共享的做法,以利于及时查办行贿受贿犯罪,增强打击效果。
  4.在查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体现政策。对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对于主动交待行贿罪行,并积极揭发检举受贿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减轻和免除处罚。但对那些拒不交待行贿罪行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强对打击行贿犯罪的宣传工作。各级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借助新闻媒体的优势,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宣传打击行贿犯罪的举措、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以案释法,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犯罪危害的识别力,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和抵御行贿犯罪侵袭的能力,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力堵源头,遏制行贿犯罪的蔓延,预防行贿犯罪的发生。今后,对查办的受贿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也要对严重行贿犯罪进行曝光,充分揭性和危害性,使行贿犯罪没有藏身之地。
  请各省级院于明年2月份以前将2000年以来本省(市、区)查处的行贿案件情况报告高检院。
  2000年12月21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